众所周知,产品的屈服强度是衡量材料力学性能的重要指标之一,一般情况下产品的屈服强度只跟产品本身的结构,材质,处理工艺有关,但是在试验设备已确定的情况下,试验结果的优劣就完全取决于试验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同的操作人员,测出来的数据可能会有所差异,那么这些差异会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拉力试验机的操作人员会对屈服强度的测试结果产生哪些影响。
屈服强度的求取上常出现如下的问题:
1、将非比例应力与屈服混为一谈
虽然非比例应力与屈服都是反应材料弹性阶段与塑性阶段的过渡状态的指标,但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屈服是材料固有的性能,而非比例应力是通过人为规定的条件计算的结果,当材料存在屈服点时是无需求取非比例应力的,只有材料没有明显的屈服点时才求取非比例应力(一般都是采用Rp0.2)。部分试验人员对此理解不深,以为屈服点、上屈服、下屈服、非比例应力对每一个试验都存在,而且需全部求取。
2、将具有不连续屈服的趋势当作具有屈服点
国标对屈服的定义指出,当变形继续发生,而力保持不变或有波动时叫做屈服。但在某些材料中会发生这样一种现象,虽然变形继续发生,力值也继续增大,但力值的增大幅度却发生了由大到小再到大的过程。从曲线上看,有点象产生屈服的趋势,并不符合屈服时力值恒定的定义。正如在第三类影响中提到的,由于对“力值恒定”的条件没有定量指标规定,这时经常会产生这一现象是否是屈服,屈服值如何求取等问题的争论。
3、将金属材料的屈服点与塑料类的屈服点混淆
由于金属材料与塑料的性能相差很大,其屈服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如金属材料定义有屈服、上屈服、下屈服的概念。而塑料只定义有屈服的概念。另外,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一定小于极限强度,而塑料的屈服可能小于极限强度,也可能等于极限强度(两者在曲线上为同一点)。由于对标准的不熟悉,往往在试验结果的输出方面产生一些不应有的错误,如将塑料的屈服概念(上屈服)作为金属材料的屈服概念(一般为下屈服)输出,或将无屈服的金属材料的最大强度按塑料的屈服强度定义类推作为金属材料屈服值输出,产生金属材料屈服值与最大值一致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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